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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47次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其途径主要有二种:

  一、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司法机关救济

  ——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

  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条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排除:

  (1)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附带申请行政复议。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期限:60天、3日、5日、3个月

  (2)受理

  (3)审理:方式:书面复议

  (4)决定:期限:60日。最多延长30天。

  (5)执行:

  二、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特征

  1、行政赔偿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2、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赔偿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规则原则

  1、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危险责任原则

  (3)违法责任原则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五)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程序(非诉讼程序)

  司法程序(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政后诉讼

  三、行政诉讼

  (一)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元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的;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的。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款具体规定。

  不予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1、概念:

  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参加人、证人、鉴定任何翻译人员等。

  2、原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被告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第三人

  与提起诉讼的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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