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提起
行政诉讼的,不受
法律保护。④ 有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
行政行为。⑤ 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2)复议申请人的义务:① 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复议活动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行使申请权的行为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② 复议期间有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申请人不得因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而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③ 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落实有关情况和问题。④ 有维持正常的复议秩序的义务。⑤ 有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2.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①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
证据,并做出答辩。② 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③ 有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
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④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2)义务。① 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② 有向复议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
证据的义务。③ 有履行发生
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④ 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
公民的近亲属。代理人具有的特征:①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②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③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④ 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