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938次 |
电子认证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采用电子技术检验用户合法性的操作。其主要内容有以下3个方面:(1)保证自报姓名的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性的本人确认。确认本人的简单方法一般有组合使用用户ID和密码,磁卡或IC卡和密码。需要进行慎重的认证时,可利用指纹、虹膜类型等可识别人体的生物统计学技术。(2)特别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贵重物品的交易时,保证个人或企业间收发信息在通信的途中和到达后不被改变的信息认证。(3)数字签名。在数字信息内添加署名信息。
一、电子认证的概念
--电子签名只是从技术手段上对签名人身份做出辩认及能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与发出电子文件所属关系做出确认的方式。但如何解决上文提到判定公共密钥的确定性以及私人密钥持有者否认签发文件的可能性等问题,则是电子签名技术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换言之,这里面有一个解决私人密钥持有人信用度的问题。这里面包括两种可能性。一是密钥持有人主观恶意,即有意识否认自己做出的行为;二是客观原因,即发生密钥丢失、被窃或被解密情况,使发件人或收件人很难解释归责问题。事实上,相类似的问题在我们传统商业交易活动中也存在,只不过我们有一套相对完整的解决方案罢了。当然这里包括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及保护措施。在传统的签字(盖章)使用中,为了防止签字(盖章)方提供伪造虚假或被篡改的签字(盖章)或者防止发送人以各种理由否认该签字(盖章)为其本人所为,一些国家或地区采取通过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授权机关对某印章提前做出备案,并可提供验证证明的方式,防止抵赖或伪造等情形发生。例如,在我国台湾省,对一些重要法律文件(如房地产买卖交易文件),对印章真实性认证就采取下述方式处理:为保证盖过章的文件的真实性,印章持有人在盖章之前需把印章送到具有权威性的户政事务所登记备案,并申请印鉴证明,之后再把印鉴证明同盖过章的文件一并送给收件方,收件方将印鉴证明同原件相比较,如完全一致,就可确认文件及其印章的真实性了。ˉ在电子交易过程,同样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第三者作为安全认证机关(Certificate Authority)对公开密钥行使辨别及认证等管理职能,以防止发件人抵赖或减少因密钥丢失、被偷窃或被解密等风险。由此可见,电子签名的安全使用必须配合安全认证机关体系的建立。事实上,西方很多国家(美国、加拿大、德国等)以及日本都已经或正在建立相配套的公共密钥基础设施(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这样,网络上电子签名与CA认证的相互结合就解决了前面阐述的由于电子签名技术方面无法解决的信用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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