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
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
法规根据。
3.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争议。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仲裁受案范围为:①聘用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
合同发生的争议;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④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
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国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包括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4.必须属于人事争议
仲裁机构管辖。
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
仲裁机构提出。市
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单位和市内跨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
③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④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
⑤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⑥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
证据材料的份数。
6.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