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行政强制措施。
八、依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员应填写《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财物清单》后再实施。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与《财物清单》一致,解除强制措施,同时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实施。
九、调查终结报告。
十、案件调终结后,办案员应抓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写清案件的由来和简要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额、危害后果等)、案件性质、处罚建议等。定性和处罚依据的
法律条款要写清条、款、项的具体内容。
十一、核审。
十二、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县局法制机构核审。
十三、审批。
十四、核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应签署具体处罚意见。
十五、告知。
十六、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员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
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七、决定。
十八、告知三日内当事人未对拟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或未提出
听证申请的,
行政处罚建议成立。当事人提出申辩的,将申辩材料连同办案人的答辩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到法制科申请听证,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材料和案卷报主管领导审批。
十九、送达。
二十、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依照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十一、执行。
二十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
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法制员做好书面答复或应诉准备。
二十三、立卷。
二十四、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