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
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3、福利企业证书(年检),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
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4、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2、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3、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纳税人资料报市局; 4、市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30至4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申报条件:1、具有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
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
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符合上述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申报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程序: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2、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30日内;2、承诺时限:30日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
城市规划自行出售
房地产免征
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9项
申报条件: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20%;2、纳税人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
增值税。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房地产销售合同 、发票;3、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凭据(成本、费用计算资料,属于旧房的提供旧房的评估报告)。4、政府城市规划的文件、会议纪要。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3、分局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审核批准。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30至4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
申报条件:缔约对方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有关所得时,应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明时,填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经我国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如果其不能事先提出居民证明并填写申请表,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先按税
法规定的税率征税,并准其在补办证明和填写申请表审查确认后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
申报材料:1、《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委派
公司开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职业证明;4、有关劳务合同;5、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个人);6、国家间政府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演出表演合同;7、其他要求的资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填报一式两份,一并送交支付人,经管辖的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税政部门初核后,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复审确认,发还支付人一份据以执行。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延期纳税申报的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
申报条件: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按照有
关税收
法律、
行政法规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
申报材料:1、延期申报书面申请;2、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领取《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印章后提交申报纳税窗口;2、受理。申报纳税窗口审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转管理部门;3、核准。管理部门根据表列内容,调查延期申报的理由是否属实,提出初拟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经核准后,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转申报纳税窗口,并由申报纳税窗口转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4、预缴税款。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时限:自收到《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核准无误后5天之内,申报期限之前。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八、跨县、市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3项和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 [1996]177号)
申报条件: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
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
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申报材料: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
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办理程序: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2、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3、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4、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5、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市(县)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县)级税务机关审批;6、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市内跨县(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次年4月30日前;承诺时限:次年4月30日前。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4项
申报条件: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下同)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
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3、按上述第2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审核免税的整体资产置换待遇时,必须附送双方企业资产的帐面价值、评估价值和接受对方资产的计税成本。
办理程序:1、凡跨省的整体资产置换业务,可由取得补价的一方集中申请审核;2、如果双方都未取得补价,由双方协商后确定一方集中申请审核,但双方都未申请审核的不得享受免税改组待遇;3、纳税人申请审核的时间是整体资产置换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年终申报纳税前。
承诺时限:法定期限:次年4月30日前;承诺时限:次年4月30日前。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