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 %。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 %。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 %。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未五十元。《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摘录)》(计价格[1999]1707号):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有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时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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