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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权利义务知多少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52次    
 1.采购人的概念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

  2.采购人的哪些采购行为须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须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规范操作。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

  3、采购人如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 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 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采购人能否限制供应商自由竞争?

  不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5、采购人如何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从严从紧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既要确保正常工作需要,也要遏制货物购置、工程建设等大宗采购支出增长过快的势头。一方面,政府采购预算要编细编实,留有余地,确保满足工作运转的需要。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在单位内部要召开各科室会议,认真地排一排,掌握实际采购需求,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不能匡匡估估。另一方面,要努力压降大宗购置性支出。能买能不买的坚决不买,能修好的坚决不换新的,新购的物品要力求简单耐用,不要贪新求洋,高标准、超标准配置办公用品,要优先购买我们国家自己生产的名优产品,支持经济发展。

  6、采购人如何申报采购计划?

  在采购项目实施前,采购人应依据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填写采购计划申报表,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报请财政部门业务处(科)室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处(科)复核下达。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应申请追加采购预算。

  7、采购人的是否应优先购买国货?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8、采购人如何建设科学的采购执行机制?

  建立科学的采购决策和执行机制既要确立采购人主体地位,也要贯彻量财办事、民主集中和失误问责等决策原则,还要毫不含糊地坚持依法采购,从而实现采购活动全流程的公正透明和经济高效。主要执行事务包括:设定供应特殊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工作、论证招标采购文件、参与评标或谈判或询价、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验收付款等。

  9、采购人如何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以资格后审、标后考察等名义恶意否决排序靠前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资格;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前,不得与供应商就采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

  10、如何保证采供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

  一个成功的采购项目应以实现“双赢”为目标,需要采购双方以平等的姿态履行各自的义务,需要采购双方的沟通协商,任何细微的不对称都会妨碍采购目标的实现,任何一方的“单边行动”都会破坏平等、自愿、公平等《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原则。保证履约的具体方法包括:对采购人而言,一是保证金方式,二是分期付款;对供应商而言,一是法律方式,供应商在遭遇采购人不恰当履约或不履约时,大胆地行使抗辩权特别是不安抗辩权,要求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定金,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可要求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20%以下的定金。

  11、采购人能否设定供应商的特殊资格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2、采购人如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3、采购人能否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人可以选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分别作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但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人代表如与投标供应商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则应回避。

  14、采购人如何组织验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工作需要,采购人还可邀请未中标(成交)供应商代表参加验收。

  15、采购人应如何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 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6、采购人如何做好采购事项的答疑?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17、采购人能否指定供应商采购?

  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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