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罪的目的,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对于该罪的数额标准,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
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对于多次盗窃,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
金融机构的理解,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
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
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
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
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关于盗窃文物,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
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