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比如,甲诉乙销售给他的锅炉不合格,要求赔偿损失,乙提出制造锅炉的材料是丙供给的,如果乙败诉,丙就可能对乙承担义务。因此丙参加到诉讼中,提供
证据证明自己供给乙的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以免除自己将来对乙可能承担的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他无权承认、变更或者放弃原被告争议的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对原被告的争议实行和解。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诉讼结果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可能涉及他的实体权利,因此其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如果法院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他即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根据自己的请求,再一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和一个今后可能发生的潜在的诉讼合并审理,从而达到简化诉讼,方便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在他人已经开始了的诉讼中参加进去的人,如果他人之间还没有开始诉讼,或者他人之间的诉讼已因原告撤诉、双方当事人和解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而终结,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第三人应当在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参加诉讼。判决前应当理解为终局判决前,第一审作出判决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第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在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前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参加诉讼的,如果其不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以保证诉讼第三人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