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应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内容后,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填写后交各方当事人。
3、时间一栏,使用阿拉伯数字,要精确到分。
4、地点一栏,填写至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5、代码A、B是指事故当事人。
6、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驾驶证等证件。
7、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一栏,填写驾驶证档案编号或现住址。
8、电话一栏,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9、交通方式一栏,填写车种(如:大客、小货、小客等)。
10、车号一栏,填写前须核对车辆牌照和行驶证等证件,并如实填写。对于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11、 保险公司名称或 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保险 公司名称或者保险凭证号码。
12、事故事实一栏,按照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参照《通告》第八条中的规定,分别填写各方当事人过错序列号。当事人无过错的,在“当事人B 有”下划线上填写“没”字。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13、在赔偿协议一栏,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在赔偿协议一栏签名处签名确认,并按下列方式填写:
当事各方同意到 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在“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到A 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后画“√”。
当事各方同意修车的,在“ 日内”填写修复日期。
当事各方达成赔款协议的,应在“事故损失费 元”处,填写赔偿数额(须大写);在“付款情况 处”填写已付或未付。
14、当事人在现场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可报警等候 交通警察处理,或者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