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遇当事人提供新的
证据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进行核实;
6、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质证;
7、依据有关
法规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8、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方式、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
行政处罚公开
1、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栏内注明;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
1、办案人员出示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十日内只调解一次;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持调解终结书或调解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各方当事人陈述损害赔偿要求及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办案人员介绍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
4、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五、当事人的权利
(一)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
(二)请求办案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权利;
(三)对
行政处罚有异议,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权利和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被吊销驾驶证或者被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
(五)要求办案人员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宣读有关证人证言(证人身份予以保密)等
证据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及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除外);
(六)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当事人的义务
(一)有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事实的义务;
(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