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故地点。事故双方只要有一方熟悉事故的点也好认可,但是,遇到双方都不熟悉事故地点,就容易对地点的认可问题犯休。此时可先辨别一下方向,然后通过几种简单的方法确定道路的位置:
①向附近摆摊设点的生意人或知情的过路人进行询问;
②观察道路边上路牌的名称、电线杆上的编号或某单位、某建筑物的名称。
3)当事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事故双方只需互相查看并记录对方的驾驶证或身份证即可。如果对方提供不出这两种证件的其中一种,又不能当场赔付现金,最好及时报警;对联系方式的共同认可,最好互相拨打一下手机。如果某方未带手机,可让其当场提供一个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姓名,并立即拨打进行核实。
4)机动车牌号和
保险凭证号。车牌和保险凭证应当依法分别安装在车体上和前风挡玻璃上,事故双方只需互相查看并记录即可。如果某一方缺少其中的一种,应当立即报警。
5)通行方向和接触部位。第三章已经讲过,通行方向不同,双方的接触部位就有所不同。发生事故必然在双方的接触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并留下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手段,可以根据接触部位的痕迹来确定双方的通行方向。对这个问题双方容易达成共识,记录时只需用文字简单进行表述即可,如:“甲方驾车由东向西行驶,乙方驾车由北向南行驶,甲车前部与乙车左前门接触”。
(二)容易产生分歧的事实
容易产生分歧的事实,主要就是双方的具体
交通行为是否违法。前面讲过,不管哪种形态的交通事故,其发生必然由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导致(意外事故除外)。对这个事实的认可是极其重要的,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和赔偿问题。因此,“私了”中经常出现对这个问题“纠缠不休”的情况。常见的有:
1)在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内发生事故时,事实上肯定有一方当事人闯红灯,但双方都不承认自己有闯红灯的行为;
2)多车连续追尾的事故,中间的车不承认自己撞了前车,而是强调由于后车撞了自己,惯性的作用才使自己撞了前车;
3)两车在同一车道前后碰撞,前车称是后车追尾发生事故,后车称是前车溜车或倒车发生事故;
4)转弯车与直行车碰撞,本来事实很清楚,应当是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但转弯车往往辩称自己车已经快转过去了,是直行车没有保证安全驾驶而撞在自己车的侧后部;
5)在遇有车道减少的情况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但是某一方却强调对方是并线未让行所致;
实践中还有许多容易产生分歧的情形,就不一一列举了。一般说来,如果在第二个环节中,双方共同选择了“私了”的方式处理事故,那么就应当理智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尽快达成共识,不要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更不要无理取闹,嫁祸于人。从另一个角度讲,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尽快“私了”事故提供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