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说来,用人单位的下列侵害
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应当承担上述
法律责任:
1.未依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实际上就是克扣或者拖欠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使得劳动者不能得到劳动报酬的全部,或者不能按时领取到应得的劳动报酬,直接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构成了违法行为,理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的。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依法应受到处罚。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加班也就是《
劳动法》所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又拒不支付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应受到处罚。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执行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执行《
劳动合同法》上述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就应当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