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71次 |
(一)期限类型 《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3月8日 京劳协发 [1995]118号) 第四条 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六条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8日 京组通[1997]78号) 西藏内调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有关接收单位对西藏内调职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已工作十年(合十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接收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