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卖人的对方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但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此为约定的代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这是因为,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人,并对租赁物了解,所以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接收,而不由出租人接收。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不向出租人交付,且出租人不负迟延履行责任,这是融资租赁中的买卖部分与买卖合同的一项区别。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应当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未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为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中,瑕疵担保责任不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承担,而是由出卖人承担。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虽不是租赁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因租赁物的直接受领人是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就这一点来看,承租人有如买受人的地位,因此,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的该种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就标的物的瑕疵向出卖人请求瑕疵担保责任。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既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承租人的义务。作为义务,承租人应当按时接受标的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接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的责任;作为权利,承租人有权接受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绝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不仅有权接受标的物,而且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时,承租人有权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