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关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义务。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等情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居间人要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不能为了达到获得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欺骗委托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居间人明知第三人的标的物有瑕疵,却故意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居间人赔偿;如果是第三人故意隐瞒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居间人确实不知的情况下,则由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还有就是居间人与第三人或者一方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主张其与第三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同时,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居间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房屋中介公司明知委托其出卖房屋的甲的房子有质量瑕疵,但甲向该公司许诺,如果该公司能够为其隐瞒真实情况,使该房屋能卖一个好价钱,甲就在原定佣金的基础上,向该公司多付原定佣金百分之十的佣金。于是该公司向意欲购买该房屋的乙作出了该房屋质量上乘的保证,使乙与甲签订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向甲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同时要求甲和该房屋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