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其犯罪目的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入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归类为以下两种 其一,暴力侮辱,即用强力的方法使他人的名誉、人
格受到们害,如强行往被害人嘴里身上塞抹污秽物,强行扒下他人衣服当众羞辱等;其二,其他方法侮辱,是指除暴力侮辱以外的其他各种侮辱方法.主要有言词侮辱、文字侮辱及肖像侮辱等。不管使用什么方式侮辱,必须是“公然”进行的。这里的“公然侮辱”,是指用可以使第三者看到或听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侮辱的“他人”当时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既可以是单独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
罪与非罪
1 本罪与“开玩笑”及批评失实的界限。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时有“开玩笑“过头及批评失实的行为发生,由于“开玩笑”不合分寸,戏谑他人过头或批评他人的内容尖刻不实,都有伤他人自尊,给他人以受侮辱的感觉。因此有必要将这两种行为与本罪区别开,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侮辱他人的故意,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开玩笑”过头及批评失实,行为人均没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故意,行为情节亦不严重,故不构成本罪。2、本罪与一般侮辱行为的界限。区别二者的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情节是否严重。所谓情节严重,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手段特别恶劣,如以粪便泼洒他人身体,强迫他人钻胯下或吃污物等;(2)多次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使其不堪做人,造成严重身心损伤,或者引起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的;(3)社会影响极坏的,比如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外宾进行侮辱,引起群众公愤,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宜按本罪定性,仅属一般侮辱行为。此外,依照刑法本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为本罪自有的特定性质被害人出于维护自己尊严的考虑,多不愿将案件诉讼法律,公诸于众,所以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这是以被害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告诉权为前提的。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依照刑法第98条规定,人
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存在本人不便告诉的情况。符合这些条件的侮辱行为,即使被害人没有亲属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诉。
此罪与彼罪
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侮辱他人行为的同时,往往触犯其他罪名。例如侮辱性地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触犯故意伤害罪罪名;当众侮辱妇女,触犯侮辱妇女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而按吸犯,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