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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63次    关键字:规章清理 

(2010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0]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和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清理的重要意义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目前,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在开展。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章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规章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这次规章的清理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三类问题对规章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地方、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予以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主动汇报、通报规章清理的情况和问题,使规章的清理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更好地衔接起来,以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各地方、各部门要把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这次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当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为保证此次规章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规章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章清理工作。这次规章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地方、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联合规章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各地方、各部门的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要在此之前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立法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应当按此时间要求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将清理情况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汇总。

  各地方、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录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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