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可有偿或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等。
6.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设立具体内容的地役权。因此,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地役权内容,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
地役权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设立的。对于地役权的内容
法律不作严格限制,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地役权也是受限制的,如果地役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那么,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对此,物权法还规定,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以及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都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