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一)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 17号)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吉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3〕233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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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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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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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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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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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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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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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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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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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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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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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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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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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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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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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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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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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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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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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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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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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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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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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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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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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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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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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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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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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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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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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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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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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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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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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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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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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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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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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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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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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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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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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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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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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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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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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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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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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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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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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法
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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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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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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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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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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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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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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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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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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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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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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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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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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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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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规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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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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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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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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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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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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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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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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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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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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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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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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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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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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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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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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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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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依据 (4项)
1、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处罚依据(共65项+3项 )
(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24项 +3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5、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6、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7、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8、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9、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10、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11、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14、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15、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16、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17、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18、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9、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0、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1、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22、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限期改造、罚款、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3、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4、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5、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26、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27、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11项)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4、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0、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1、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7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7、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四) 城市市政管理(15项)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1、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12、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13、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14、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15、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城市规划管理(1项)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六)城市环境保护管理(3项)
1、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2、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3、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公安交通管理(1项)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拖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八)工商行政管理(2项)
1、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城市公共客运管理(1项)
1、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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