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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车祸趁火打劫 盗贼获刑又赔偿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2023次    关键字:打劫 
  赵兴武 杨启福 邓光扬

 

  夜行男子刘某目睹摩托车驾驶员摔伤,不报警、不救助,反将伤者的摩托车、手机偷走,被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死者家属认为,刘某盗走摩托车、手机,致使伤者无法求救、延误救治,对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又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日前,高淳法院调结此案,由刘某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案件回放

  目击车祸见利忘义

  2010年12月11日晚,在高淳县经济开发区凤山路孔祥村路段,刘某见到一辆亮着大灯的摩托车倒在路边,四周无人,遂起贪念。“扶车时车灯照到路边的草丛里,看到伏着一个人。我撑好摩托车,走到那人旁边摸走他的手机……那人脸朝下躺着,头盔掉在地上,发出‘呼呼’的声音。我认为那人肯定喝高了,便没有做声,悄悄将摩托车推到另一条马路上,然后将自己的车骑至以前工作的单位,接着步行回头,取走那人的摩托车。”

  其实,此前的晚上7点20分左右,一小货车司机驾车路经此地,已发现此起事故。“因为当时路边没人,怕被人误会就没有停车,而是打电话报了警。”晚上7点半,出警的公安民警虽在事故现场不远处发现一辆摩托车,但因报警人未提供车牌号码,民警不能确定该车是否为事故车,所以也没排查车主,只好返回。

  次日清晨,有人在路边的草丛内发现一具男尸。接警后,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发现男尸俯卧在马路外侧的草丛中,头部严重摔伤,地上全是血。经勘验检查,死者约40岁,死于单方交通事故。又据死者家人证实,12月11日晚7点左右,死者生前酒后驾驶摩托车从朋友家中出发,随后下落不明。原来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前,刘某已偷走了事故摩托车。

  争议焦点

  盗窃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系

  刘某获刑后万万没想到,死者家属今年1月又将他诉至法院,索赔30万余元。

  此案的承办法官认为,要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须有证据证明盗窃行为延误了伤者的救治时间。这一点,原、被告双方争议极大。

  原告的诉请理由是:因摩托车和手机被偷,伤者未能被民警及时发现,从而失去及时求救机会、延误救治时间而死亡。

  刘某则承认自己趁火打劫,但坚称盗窃时摩托车驾驶员已一动不动,没有生命气息;自己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义务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是车祸所致,跟他没有关系。

  警方的尸体检验表明,死者因交通事故中受到撞击失血过多而死;但没有解剖尸体,未能鉴定出死亡时间。鉴于尸体已被火化,死者家属也无法证明其确切死亡时间。

  案件结果

  刘某自愿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因此案矛盾和分歧较大,法院格外慎重。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有意识地做了许多调解工作,日前终于促成双方和解:刘某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双方再无纠纷。

  承办法官坦言,之所以竭力促成调解,是因为调解结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比强判好,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该院民三庭庭长赵锁宝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两个范畴。从道德层面讲,在百姓的认知里,发现交通事故,非但不救治,还趁火打劫,肯定为公众所不齿。小偷把车盗走,导致民警没能及时发现伤者,势必要承担责任。但从法律层面讲,小偷盗窃财物,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至于要不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要看他的盗窃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而这一点需要证据印证。此案中,没有鉴定出死者的死亡时间,若判盗车人担责,证据上有欠缺;若判盗车人不担责,易产生负面社会效果。

  ■专家观点■

  本案适用机会丧失的民事责任

  有学者认为,这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难度较大,现有的民法理论可能解释不了。

  如果车主在盗窃行为发生时仍未死亡,则可以根据“机会丧失的民事责任”理论追究盗车人的责任。这一理论是从英美法系引进的,已经在审判中被采纳过。它的意思是,某一行为导致他人丧失救治的机会,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摩托车主从摩托车上摔下,很可能只是摔晕,如果摩托车没被偷走,民警很容易发现他,将他送往医院,那么他极有可能被救活。盗车人偷走摩托车,使他丧失了得到救治的机会。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车主死亡,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盗窃。盗车人需否承担责任,关键看盗窃行为与车主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如果盗窃行为发生时,车主已经死亡,盗车人只需承担刑事责任,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盗窃行为发生时车主未死,且盗窃行为严重影响车主求救、获救机会,盗窃人则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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