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张某被一家沙场聘为司机,与沙场老板刘某书面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2010年6月,张某驾驶车辆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膝盖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经鉴定为伤残6级。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1年4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和伤残待遇,补发2010年4、5月份的工资。
审理中,沙场老板刘某辩称:沙场营业执照早在2008年4月就被工商局吊销,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张某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是劳动关系,本案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委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9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9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本案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并追加刘某为共同被申请人。经查明,张某诉称的事实确实存在。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规定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5条确定的赔偿基数,进行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负担张某医疗费并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万元,支付欠发的2个月劳动报酬6000元。张某放弃其他请求事项。(刘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