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型超市几乎都设置了自助寄存柜,虽然方便了市民购物,但其中也有隐忧。
不久前,李小姐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将皮包存在了自助寄存柜中。购物后,李小姐持密码条取包时却发现皮包丢了,于是找到超市方,要求赔偿其包内现金、首饰等损失计6000余元。超市方当即提出,李小姐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之间构成无偿使用关系,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超市没有过错,且店内已经明示了“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等注意事项,所以不同意赔偿。
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超市虽然明示了“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等注意事项,但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这种自我免责的条款无效,超市并不能否认其设置自助寄存所存在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
另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当李小姐的财物被盗时,首先应当判断该种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的,那么超市一切因自己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无偿的,超市则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陈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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