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园
李某为利源公司下属门市部负责人,为图方便,未报经公司批准,私刻了门市部公章。
2010年7月16日,李某以门市部的名义,向关某赊购了价值11万元的农产品,并加盖了私刻的公章。货款到期后,因几经催收李某不还款,关某要求利源公司偿还,但公司以李某私刻公章行为属无权代理为由拒绝。关某遂起诉利源公司,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私刻公章,公司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虽然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否定了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该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第四十九条也同时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确认其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在善意且无过错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本案李某未经批准、授权,用私刻的印章进行交易的行为,确属无权代理。但关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一是门市部与公司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二是关某并不知道印章为李某私刻,关某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三是基于门市部悬挂有公司经营部牌子、确实是与公司委派的经营负责人交易,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关某难于查清、实际上也没有必要查清公章来源,即关某对公章问题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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