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9日,我借给顾某现金6000元。顾某在借条中言明月利率为15‰,每三个月结息一次,上三个月的利息在下三个月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往后的利息。此后,虽经我多次催收,顾某均以无钱还为由拒付本金与利息。我想将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约定还本付息。但有朋友说我这种借贷是利滚利的复利计算方法,法院不会支持我的请求。请问,我可以要求计算复利吗?
律师回答:
复利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由此可知,计算复利确实是被禁止的。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却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禁止计算复利的规定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因此,你和顾某之间逾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四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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