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遭遇交通事故,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这样的案件,确认失地农民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010年2月23日,高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路京东大道口时,与未走人行横道过马路的盛某相撞。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盛某负次要责任。盛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盛某颅脑损伤,评定为7级伤残。
盛某于1933年9月出生,系南昌市高新区某村村民,属农村户籍。南昌市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艾溪湖管理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盛某耕地被国家征用,其生活条件与城镇居民一致。
高某驾驶的客车在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盛某受伤后,向高某、保险公司追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保险公司拒绝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盛某向南昌市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高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高某辩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自己负主要责任,对盛某的赔偿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决。保险公司辩称,盛某请求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只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南昌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驾驶客车撞伤盛某,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盛某负次要责任。对盛某的交通事故损失,高某应承担80%,盛某承担20%。高某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盛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耕地已由国家征用,属失地农民,盛某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交通事故损失,予以采纳。法院判决高某、保险公司赔偿盛某交通事故损失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盛某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户籍为农村的,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应着重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考虑。盛某的居住区域系南昌高新区,其原有土地因国家征用而成为失地农民,并被纳入农转非的安置范围,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生活来源于农转非安置所提供的保障。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黄文亮)
失地农民遭遇伤害 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黄文亮
■连线法官■
就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一审时审理此案的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主要依据受害人的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随着城市的扩张,一些城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经济建设等原因被国家征收。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有的被纳入城镇管理而转为了非农村户口,有的未被纳入城镇管理仍为农村户口,即所谓失地农民。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失地农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对这个问题,实践中尚有争议。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合议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失地的原因、受害人住所地是否纳入城镇规划范围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因国家征收而失去耕地,户籍为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举证受害人的住所地已纳入或者应当纳入城镇规划范围,只是户籍未转为非农村户口的,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予以支持。受害人住所地不符合应纳入城镇规划条件的,赔偿权利人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他说,本案中,经查盛某因国家征收而失去原有耕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受害人的居住区域属南昌高新区,并被纳入农转非安置范围。为此,法院判决确定盛某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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