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小王大学毕业后选择自己创业。为成功获得创业贷款,他在开业指导中心的担保下成功向银行贷款开店,并经营起了手机修理业务。然而,5年过去了,小王并未如约还款,手机维修店也已经倒闭,由于入不敷出,他无能力偿还贷款。开业指导中心为小王偿还了贷款本息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8万余元贷款。
庭审中,小王辩称,上海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给他的限制太多,只能维修手机,还多次开罚单,导致他无法继续经营。他还强调,曾在报纸上看到过正常倒闭无需归还贷款的事情。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小王向法庭提出两种调解意见,表示愿意每月分期偿还开业指导服务中心500元人民币,或等自己名下一套房屋动迁后一次性偿还欠款。开业指导服务中心认为,偿还贷款时间过长以及房屋动迁时间无法确定,不同意小王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
卢湾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开业指导中心作为担保人,在小王未按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履行了担保责任,以此取得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法院对于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小王支付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其代偿的8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创业初期的热情和创业后的经营不善,是造成创业者与担保方较多纠纷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年轻人缺乏法律意识,创业过程中往往淡漠法律,才会导致其深陷泥潭。 (丁孙莹 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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