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胡小姐与王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租用王先生经营的格美格子铺中的4个展示格寄放商品,由王先生代为销售。在整个寄售过程中,胡小姐与王先生的交易均由格子铺专营网站记录。2010年6月底,胡小姐因租期已满,便要求王先生支付尚未结算的货款7000余元,因双方发生争议,胡小姐起诉至杨浦法院。
庭审中,胡小姐提供的证据是与王先生签订的《格美格子铺寄售合同》,以及从格子铺专营网站复制打印的、未经王先生确认的销售记录等。但王先生认为,胡小姐摘自格子铺经营网站的材料在网络上多得是,不具证据效力,不予承认。
法院审查发现,双方在格子铺租金的支付、货物清单的确认、货款的支付等交易的重要节点上从未进行过签字确认。法院也无法认定胡小姐提供的证据有效。近日,经法院调解,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租赁经营应保存凭证
该案主审法官高珊提醒说,网络交易快捷方便,而一旦发生纠纷,取证非常困难。作为交易凭证的网络平台记载,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若网站的经营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则网站内容效力将无法认定。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网页也必须经过公证,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高珊建议,格子铺租赁经营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保存好相关纸质、图片等凭证,必要时可要求网站经营者作为第三方参与相关合同的签订以明确其义务。
(李烁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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