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莫田华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儒家思想里,孝道占着及其重要的地位,少有所育、老有所养是人之常情、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经济社会日益发达的今天,各种各样的赡养纠纷却层出不穷,有些情节还十分恶劣,子女不但不赡养父母,甚至采取各种手段虐待父母,极大的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
在这些赡养纠纷中,大都具有以下几点共同特征:
一、被告人数众多,即发生纠纷的老人往往养育有多个子女。一般情况下有三四个,多的达七八个。长久以来,人们的观念是多子多福,但子女多了,对赡养义务就会有推诿、计较心理,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老人辛苦养育多个子女不但不能享福,反而以此受苦。
二、原告往往是年高体弱,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差。
三、纠纷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子女嫌父母分家析产不公引起。要知道法官断案尚且都难做到绝对的公平,更何况是一个老百姓。由于在分家析产时总难免有一些不公之处,而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素质不高的子女往往会以此作为拒绝赡养父母的借口。
四、众多子女的生活水平往往差距较大,由于生活水平差距大,就会对义务的分摊方式产生纠纷。生活水平低的子女不愿平等的承担义务,而想少甚至不想承担义务。
五、该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文化水平不高,容易引起纠纷。
六、该类纠纷调解难度较大,执行也比较困难,正所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在司法实践中,要针对该类纠纷的特点,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官要做好释明工作。由于老人文化水平不高,很多是文盲,生活又困难,请不起律师帮助诉讼,从而导致诉讼能力低下,对法律及诉讼程序不清楚。这就要求法官应仔细向老人说明诉讼的程序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指导老人参加诉讼活动。
二、处理该类诉讼要极具耐心和细心。考虑到老人的特殊情况,有些是眼瞎耳聋,有些是残疾不便等,法官一定要耐心对待,细心处理,不能有厌恶、烦躁心理。
三、处理该类纠纷一定要做好调解工作,应突出亲情,化解矛盾。只有把被告拉回到孝顺的道路上,主动自愿赡养老人,才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最佳途径。
四、适当情况下可以先予执行,以充分的确保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维护老人的合法利益。
五、尽量减免诉讼费用,减轻老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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