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梅
陈某曾借给谢某50万元用于经商,因到期未还,陈某遂于2010年8月8日提起诉讼,同时还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谢某价值33万元的生产设备,这是谢某唯一值钱的财产。而在此的一个月前,法院已经判决谢某支付乔某60万元的借款。乔某与陈某协商,要求分配扣押生产设备的变卖得款,因遭陈某拒绝,乔某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分配上述款项。法院经审查,采纳了乔某的请求。将被扣押的生产设备变卖,扣除谢某必要生活费用后的30万元余款,按50:6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谁申请归谁”,也不等于因此获得了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行为。即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不是对利害关系人或提出申请当事人债权的特别保护。
另一方面,相关人员有权参与按比例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即只要债权人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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