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自己名下房产缘何无权出租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38次    关键字:房产 
   苏建召

  2006年7月,为节约成本和便于建设,王某与邻居余某约定:分别出资共同拆除各自旧房建造临街东西两间、上下三层的营宿楼一幢;余某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2万元;房屋建成后西面一间上下三层归王某所有,东面一间上下三层归余某所有。余某同意王某收取自己门面房一年租金用于归还借款。房屋交工后,王某没有告知余某便把整幢楼房的产权都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于2007年3月18日将一楼两间门面房以每间每年1.5万元租金与周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西间第二、三两层交付余某使用。

  2007年9月余某对产权登记知情后将王某告上法庭。2009年2月19日终审判决生效。法院判决西面一间三层房屋产权归余某所有,王某返还已收取的余某所有门面房租金(扣除原借款部分)。王某拒绝履行判决。余某也未将房产申请登记,仅将法院判决结果告知了承租人周某。王某继续与周某签订两间门面房下年度租赁合同。2009年10月20日,余某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诉王某赔偿房屋租赁损失。2010年4月6日一审判决生效,支持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要房产在自己名下,自己就是房产的合法主人,有权收取房租,法院判决令其返还余某诉争房产的租金或赔偿余某损失都是错误的。王某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唯一要件,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依法劝导王某服判息诉。

  首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变更都应当依法登记,登记后始产生法律效力。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项重要公示制度。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体现在登记的公信效力上,即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因此,本案中余某虽然事实上是西面一间上下三层房产的权利人,但由于登记在王某名下,法律推定王某是真正的权利人。王某有权出租该房产,故租赁合同有效。

  其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不登记生效为例外。物权法第九条有一但书,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某些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须登记即生效。这种登记例外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的原因主要包括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建造、拆除等。但依上述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物权时须经登记。

  本案中,第一份生效判决,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确认诉争房产的真正权利人是余某。该判决生效后,王某对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故王某收取的租金应返还余某(基于借款合同应扣除余某的借款部分)。但法院审理期间诉争房产的物权尚未发生有效变动。物权变动的时间是第一份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即2009年2月19日。此时,余某无须登记便依法取得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而丧失诉争房产物权的王某,已无权就诉争房产与他人再行签订租赁合同。故王某与周某续签的下年度租赁合同无效。王某因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因生效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由于房产仍登记在王某名下,若王某将诉争房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余某无权向第三人追回,而只能向王某请求赔偿损失。故余某要保全自己的不动产物权,还是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登记为宜。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正义网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4/14)
·买房数年未拿到房产证 (2020/7/20)
·旁门左道玩不转房产继承法规 (2020/7/20)
·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形式对房产买卖效力的影响 (2020/7/20)
·房产不加名,夫妻也可拥有房产分配权 (2020/7/20)
·父母以儿子名义买房 儿子有权处分房产 (2020/7/20)
·非法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房产不能认定共有 (2020/7/20)
·房产遗嘱继承未经公证过户难 (2020/7/20)
·离婚夫妻无权分割子女房产 子女享受独立财产权 父母不能随意处置 (2020/7/20)
·房产交易进行过半突遇卖方反悔 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2020/7/20)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单位负责人也被追究交通肇事罪
商场侵害人格尊严权被判赔偿
律所新闻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湖南省律协杜亚萍一行到湖南中湘..
湘西州总工会刘军一行到湖南中湘..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吉首市马..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全..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花垣县双..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律师..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