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未履行按期缴纳
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拒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
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不如实告知真相,不赔
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保险
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
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
[案例回放1]
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 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做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
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报道,
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元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
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
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让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港元绝无可能,他们并不会因为梅艳芳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回放2]
廖某于1999年5月
投保太平洋“长健
医疗A”20份,其中,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600元今年7月,他向太平洋寿险桂林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某医院“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诊断证明,证明材料上显示廖某仅住院1天,病史为1周。该分公司理赔人员在多所医院仔细调查后,终于查出被保险人早在1997年7月已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双肾中度萎缩”。至此,该分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企图骗取保险给付款为由,拒赔10万元的保险金额。
[点评]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无论是天皇巨星级的艳芳,还是普通人廖某,都要遵守这一规则。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
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 “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而香港的
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信原则的
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
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
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地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