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
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
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