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35次 关键字:代理合同 |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委托人(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_________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招标代理业务服务类别 □ A类:工程勘察招标代理; □ B类:工程设计招标代理; □ C类:工程监理招标代理; □ D类: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代理; □ E类: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招标代理; □ F类: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招标代理; □ G类:建筑材料或设备招标代理。 □ H类:工程标底编制; □ I类:其它类。
三、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和内容 1.服务范围: 2.服务内容: □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 □审查投标人资格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协调合同的签订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酬金 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酬金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招标代理服务合同酬金计算方法: (1)按深圳市有关文件执行; (2)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酬金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费用(如交易中心服务费、评标专家费、评标专家交通费、标底审查费、广告费等) 3.出售招标文件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出售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归代理人所有。 4.招标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通用条件; 5.其他文件。
六、代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服务。
七、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币种、方式、期限向代理人支付酬金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八、代理人在履行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委托人不得对代理人提出任何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范等的要求,否则代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 代理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专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通用条件: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需要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条件。 2.专用条件:指委托人与代理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对通用条件做出的补充、修改或具体规定的条件。 3.“委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代理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第三人”指除委托人和代理人以外与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如投标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 6.合同酬金:指委托人依据合同应向代理人支付的费用总额。 7.招标代理期限:指委托人、代理人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天数。 8.图纸:指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满足于本工程招标需要的图纸(包括计算书、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9.书面形式:指合同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包括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手写、打印、复印的各种通知书、任命书、委托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0.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据合同或法律,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者合同期限顺延等其他要求。 11.违约责任:指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合同文件和解释顺序 1.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本合同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其他文件。 第三条 图纸: 1.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代理人提供图纸。委托人在合同中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委托人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代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 2.代理人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方。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有关工程标底的计价办法和规定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二、代理人的义务 第六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招标代理工作计划、招标文件等,并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代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解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性。 第八条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招标内容。对招标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代理人对招标工程的各种数据、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投标咨询。 第十条 对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代理人应合理运用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十二条 代理人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代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尽可能向代理人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酬金;如因非代理人直接原因造成招标失败的,委托人应支付代理人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由专用条款约定。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内,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有关计划立项、规划许可证明、资金到位证明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委托人应对代理人完成的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清单、标底、答疑纪要等)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代表保持与代理人联系,代表委托人负责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 委托人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代理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授予代理人以下权利: 1.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询。 3.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对工程现场踏勘的权利和参与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合同的订立。 4.代理人有权阐述对工程投资计划、质量与工期要求等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代理人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额、期限和方式获得酬金。 6.代理人对招标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在本工程中使用和复制的权利。 7.代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要求。 8.代理人依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代理人询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不按招标代理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招标代理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人在招标过程中有权审阅代理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并可以提出不违反任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的修改意见。 5.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检查、监督代理人工作,并要求代理人提交代理业务工作总结。 6.委托人依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代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理人的责任期即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代理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双方应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限和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代理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四条 代理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七、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在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主观干预,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代理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代理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代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代理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非代理人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委托人应视代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代理人赔偿。赔偿数额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非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代理人提前解除合同,代理人应给予委托人赔偿。赔偿数额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飓风、地震、洪水、政策变化或其他非当事人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等造成招标代理工作中止或暂停等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将情况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尽量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在约定的时间内采用书面形式向违约人提出索赔。 第三十八条 双方实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双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或者依据约定或法律合同解除条件成熟时,本合同终止。
九、代理业务的酬金 第四十条 正常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招标代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理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代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支付工程招标代理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十、其他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需要,代理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代理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代理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或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时,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代理人及代理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代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代理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代理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如果代理人就委托代理的工程向委托人提出建议,由此委托人获得或增加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方式给予代理人奖励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本合同任何文件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2 专用条款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给代理人_________套图纸。提供图纸的时间:_________天。 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标底计价办法和规定: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标底计价办法和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语言文字外,还使用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六条 1.代理人应给委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代理人指派_________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其主要职责: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给代理人提供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资料:_________;提供资料的时间:_______天。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日内对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授权_________为本招标代理业务代表,其主要职责: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非代理人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委托人应视代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代理人不低于合同酬金20%的赔偿。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非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代理人提前解除合同,代理人应给予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酬金(扣除税金)。代理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代理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合同签订后_______天内向代理人支付合同酬金总额的 _________%作为预付款,当工作量完成_______%时,支付酬金_______元,剩余部分酬金待发出中标通知书后_______天内一次付清。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三条 双方同意用(币种)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八条 如果代理人就委托代理的工程向委托人提出建议,由此委托人获得或增加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方式给予代理人不低于委托人获得或增加经济效益的20%作为奖励费用。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奖励费用:_______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代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_________仲裁; 3.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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