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28次 关键字:供需合同 |
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 │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 │品│规│ │年├─┬─┬─┬─┬─┬─┬─┬─┬─┬─┬──┬──┤ │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 │ │ │吨 │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 │ 需方到站:整车 │ ├─┬────────────────────────────────┤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 │合│ 费,不付货款。 │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 │ _______________ │ │同│ ───────────────────────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 │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条│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 │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 │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 │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 │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 │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 │款│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 │ 或废止。 │ │ │9.违约责任 │ │ │ │ │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 │ │ │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 月 日 │ │ │ 止有效。 │ ├─┴────────┬───────────┬───────────┤ │ │ │ │ │ 需 方 │ 供 方 │ 鉴(公)证意见: │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经办人: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鉴(公)证机关(章)│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 帐 号: │ 帐 号: │ 外,鉴(公)证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实行自愿的原则)│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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