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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伤\社会保险(liunvshi) 咨询时间:2011/5/22 11:34:41
王律师:你好,我有两个问题:
1、我是交通局的一名职工,2001年交通局将我从一个下属破产企业调往另一个下属企业工作时,因单位原因5年多没有上班,造成没有发工资、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可以要求交通局补交社会保险和生活费吗?
2、2008年,我在上班时,几个不明身份的歹徒冲击工作室,将我打成头部骨折等,法医鉴定为轻伤。司法鉴定为伤残10级。由于当时公安局在立案调查,劳动部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现已快3年了,案未破,劳动部门说已超过时效,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交通部门也说没有依据,无法处理。请问:司法鉴定为伤残10级能作为伤残补偿依据吗?交通局能解除我劳动关系吗?   
王亚东(13974390702)律师回复 回复时间:2011/5/25 9:22:44
如果是因为单位原因,且没有终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和支付生活费用。司法鉴定可以作为补偿依据,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劳动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支付补偿金。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9/2 2:13:10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2/11/16 12: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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