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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非法运营(杨建波) 咨询时间:2011/2/24 14:45:51
王律师你好,私家自用面包车算不算非法运营,不参与社会运输,只是自己带自己的货,吉首运管所要每年交1200大洋保护费  ,有没有法律依据

王亚东(13974390702)律师回复 回复时间:2011/2/25 13:06:15
你的营养是客运还是货运呢?营运车辆应该办理许可证,没有许可的是非法营养。车管所要求你交纳费用,应该出具凭证,你也客运要求运管所解释收费依据。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26 11:37:03
    私家自用面包车,有交警合法手续,主要自己上下班,偶尔为客户免费送货,为什么要办证,运管一违法64条,罚款。请问64条明确表示以非法获利为显著特征,我是否违反64条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26 11:39:24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是违反64条何止1200元,我是不是要告他执法过轻,哈哈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26 11:41:15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经营是指以盈利为目的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26 11:44:55
     吉首市运管所,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追查是否给司乘人员和路人造成安全隐患,1200包一年是否有合法依据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26 11:46:19
请王律师不吝赐教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26 11:48:35
   我看运管所连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这几个字都看不懂,纯粹是为人民  币服务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26 12:04:17
男子驾面包车买菜被自称运管所人员开3亿元罚单

  今年29岁的严家义是扶沟县古城乡立岗村村民,经人介绍,几个月前来到扶沟县城一家公司打工,主要负责为公司属下的宾馆买菜,由于郑州菜品丰富,海鲜多样,有时候他会到郑州进菜o
  10月29日一早,严家义开着一辆车牌号为豫p75501的长安sc6360型面包车,与宾馆的一名厨师一起,在郑州市纬三路集贸市场购置了3万多元的海鲜、青菜等,驶上了回扶沟的路。8点钟左右,他们经过尉氏县城外环路时,被路上的一辆喷有”中国公路”字样的面包车拦截。下来几个穿制服但没有佩戴工作证的人,其中一人拉开严家义的车门,自称是尉氏县运管所的,让他下车,到“中国公路”车上去。这名穿制服的人直接开着严师傅的车先走了。严师傅坐上“中国公路”面包车,伙同车上其他几个穿制服的,被拉到了一个农家小院里,在这里,他看到了自己的车。

. 在这所农家小院,穿制服的人告诉他,他的车没有办营运许可证,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并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车辆暂扣证。严师傅看到罚款栏里的“30000万元”大吃一惊。(新浪编者注:30000万元即3亿元)他以车属公司自用车为由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双方争执不下。严师傅决定去法院告他们。他拿上通知书和暂扣证,假装去尉氏县找人说情,坐上一辆三轮车来到了县城,用彩色复印机复印了通知书和暂扣证,以备将来使用。

           严师傅从县城回到那家小院后,有一个穿制服的人走过来做“和事佬”,动员他“给人家点钱算了,至少要表示一下”。时间已经过去两个多小时,考虑到当时气温偏高,车上的海鲜有可能坏掉,严师傅也想赶紧了结此事。他翻遍身上的口袋,只有100多元钱,最后他和同行的厨师凑钱交了200元罚款和50元停车费。200元钱给撕了4张50元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但50元的停车费,他们说没有票。严师傅说当天上午被弄到小院去的还有几辆车,他听见两名执法人员抱怨说:“今天查的这几辆车都瘪得很(意思是没多少油水)。”[
  另有读者投诉本报,严师傅的“伤心地”,即由郑州经尉氏去扶沟的尉氏县城外环,是一个罚款重灾区,他们都视此地为畏途,目前大多改道

         记者看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白纸蓝字填写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30000万元处罚决定”。车辆暂扣证的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显示为“董学峰90289”“袁书强90280”。两份文书都盖着鲜红的印章“尉氏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值得一提的是,文书上的字迹实在不成样子,又挤又小,歪歪扭扭,让人很难分辨。

  有关专业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属违法,其立法目的是打击违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严师傅的行为,一、不是对外提供运输服务,二、他是为了自家宾馆方便,三,他不存在从运输中获利,所以不是运输经营行为。但这种行为有可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客运车非法载货,但处罚主体也不是交通运管部门,而是公安交警部门。
王亚东(13974390702)律师回复 回复时间:2011/2/26 13:13:59
3亿元天价罚单,一是法律没有规定,即没有处罚依据,二是执法部门执法太过随意了,专业人士认为是正确的,客运车非法载货,处罚主体是交警部门而不是运管部门。这个信息在网上有很多。很多专业人士说的比我更清楚,更具体。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26 13:48:00
省人大将修改《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据红网报道,5月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39次主任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决定5月18日召开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会议期间,将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据了解,我省《道路运输条例》自1995年12月通过后,将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

[背景]

何为“营业性运输”?各省定义不同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和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本单位工作、生活服务且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的,实行许可证制度。”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26 14:06:47
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看面包车拉货被罚


看了很多帖子都在抱怨面包车拉货被罚,自己学法律出身,其实一直对这个问题有疑惑,那就是交通部门在对拉货的面包车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条文。
首先介绍我自己,我是今年刚毕业的法学博士,现在在江南一所大学的法学院当老师,同时也具有律师的身份。在论坛潜水已经很久了,原因在于自家也买了五菱之光,是我买给老爸用的。我是法律专业博士毕业,今年6月中旬老爸买了新款五菱之光,6月底就开到北京,帮我把我所有的行李包括自行车在内,一股脑的拉到了南方我工作的这个城市,来回行程达到2700多公里。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家的这辆小五非常敬佩,感觉非常皮实,也很耐用,还很省油。所以自此开始关注五菱之光的这个论坛,看网友对这款车的各种评论。
对面包车拉货罚款,我最疑惑的就是交通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交通部门的执法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网友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法律条文貌似就是让众多开面包车拉货的人被罚款的罪魁祸首,但仔细分析起来,如果交通部门处罚时依据这个条文,实际上是有问题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适用对象,如果不属于这个条例的适用对象,则交通部门就不能依据这个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适用对象在这个条例的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这条可以看出,《道路运输条例》管理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经营”的车辆,如果买面包车拉货是自用而不时“经营”用途,则根本就与这个《道路运输条例无关》。
在这里可能有网友要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开小店的,用面包车主要是自己进货和送货用,那算不算这里所说的‘经营’呢”?这里还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经营”。这个条例自己说了,“经营”主要是指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
与我们开面包车拉货最密切的就是如何进一步对“货运经营”进行理解和解释的问题了。对此,这个条例自己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货运经营”实际上是指以运输为业务而营利的经营,说白了就是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物流企业之类从事的经营。一般人用面包车为自己开的小店拉货、送货,完全属于自用,与“经营”无关。
可见,交通部门对面包车违反规定拉货进行处罚,只能针对具有货运营运证,专门从事运输生意的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和物流企业,而不能针对普通的面包车自用者。适用这个《道路运输条例》对普通的开面包车拉货的普通百姓进行处罚,完全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其次,很多开面包车拉货被处罚的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有一辆交通执法车辆呼啸着从后边赶上来,或者从前面冲过来,强行的把拉货的面包车蹩到路边停下,这样的确是非常危险。对交通部门的这种野蛮执法行为,《道路运输条例》实际上是禁止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是交通部门执法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要求,否则就与土匪和路霸无异!如果交通执法部门的人员有这样的行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也应当追究违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在大多数面包车拉货被罚的案件中,不仅不应当惩罚面包车主,还应当追究交通部门工作人员野蛮执法的法律责任!
我之所以说这么多,实际上我对此是深有感触的。我和父亲6月份开着五菱之光从北京往南方拉我自己的行李(完全是自用,毫无商业经营的意图),走到山东某县的时候,也被交通部门的执法车辆给野蛮蹩到路边,下车后非要说罚款,理由也是面包车不能用来拉货。我当时出示了我的法学博士学位证和博士毕业证(证明不时商业营运,是自己搬家拉行李),然后很理直气壮的说:“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了面包车不能拉货?”一个年轻一点的执法人员(气盛啊)立刻凶神恶煞起来,意思好像是我给他在这搬法律条文,旁边一个年老的执法人员(估计是一个履历丰富的滑头)立马冲过来挡住那个年轻的,然后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说:“看你是初犯,不再追究。”然后马上拉着所有人上车走了。虽然没有被处罚,但是惹了一肚子气,真是伤身啊。事后想想,其实这些执法人员心理是有数的,知道他们的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就是欺负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负老百姓的软弱。但真要遇上一个懂行情的,立马就收敛起来,以免惹麻烦。
我看有网友反对行政机关对面包车拉货进行处罚,但都是从面包车拉货有理的角度讲,比如老百姓买价格便宜的小面包车就是为了客货都能拉,图一个生活方便。但实际上,我们应该清楚,这些执法人员根本就无权对普通百姓开面包车拉货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是办了客运营运证的就另当别论了)。我之前在北京待了十年,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货斗车通行的,所以实际上北京好多面包车(包括五菱、长安、哈飞、东风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来拉货的,否则偌大的北京城,货运问题怎么解决?而在北京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交通局的或者jc跑到大马路上处罚这些从事货运的面包车的事情,在北京开面包车拉货是很光明正大的行业。原因何在?因为北京在天子脚下,法治严明,执法人员的素质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都很强,这种明摆着违反法律处罚老百姓的行为是不敢轻易实施的。
那次在山东,那些所谓的“交通执法人员”没有对我进行处罚,所以我现在不能去法院告他违法行政。而只能在这里说说,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再有网友遇到类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尝试一下运用法律武器反击吧,说不定能遇上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顺便可以看看这个中国到底是个法治还是人治。


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看面包车拉货被罚


看了很多帖子都在抱怨面包车拉货被罚,自己学法律出身,其实一直对这个问题有疑惑,那就是交通部门在对拉货的面包车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条文。
首先介绍我自己,我是今年刚毕业的法学博士,现在在江南一所大学的法学院当老师,同时也具有律师的身份。在论坛潜水已经很久了,原因在于自家也买了五菱之光,是我买给老爸用的。我是法律专业博士毕业,今年6月中旬老爸买了新款五菱之光,6月底就开到北京,帮我把我所有的行李包括自行车在内,一股脑的拉到了南方我工作的这个城市,来回行程达到2700多公里。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家的这辆小五非常敬佩,感觉非常皮实,也很耐用,还很省油。所以自此开始关注五菱之光的这个论坛,看网友对这款车的各种评论。
对面包车拉货罚款,我最疑惑的就是交通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交通部门的执法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网友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法律条文貌似就是让众多开面包车拉货的人被罚款的罪魁祸首,但仔细分析起来,如果交通部门处罚时依据这个条文,实际上是有问题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适用对象,如果不属于这个条例的适用对象,则交通部门就不能依据这个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适用对象在这个条例的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这条可以看出,《道路运输条例》管理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经营”的车辆,如果买面包车拉货是自用而不时“经营”用途,则根本就与这个《道路运输条例无关》。
在这里可能有网友要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开小店的,用面包车主要是自己进货和送货用,那算不算这里所说的‘经营’呢”?这里还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经营”。这个条例自己说了,“经营”主要是指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
与我们开面包车拉货最密切的就是如何进一步对“货运经营”进行理解和解释的问题了。对此,这个条例自己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货运经营”实际上是指以运输为业务而营利的经营,说白了就是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物流企业之类从事的经营。一般人用面包车为自己开的小店拉货、送货,完全属于自用,与“经营”无关。
可见,交通部门对面包车违反规定拉货进行处罚,只能针对具有货运营运证,专门从事运输生意的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和物流企业,而不能针对普通的面包车自用者。适用这个《道路运输条例》对普通的开面包车拉货的普通百姓进行处罚,完全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其次,很多开面包车拉货被处罚的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有一辆交通执法车辆呼啸着从后边赶上来,或者从前面冲过来,强行的把拉货的面包车蹩到路边停下,这样的确是非常危险。对交通部门的这种野蛮执法行为,《道路运输条例》实际上是禁止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是交通部门执法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要求,否则就与土匪和路霸无异!如果交通执法部门的人员有这样的行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也应当追究违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在大多数面包车拉货被罚的案件中,不仅不应当惩罚面包车主,还应当追究交通部门工作人员野蛮执法的法律责任!
我之所以说这么多,实际上我对此是深有感触的。我和父亲6月份开着五菱之光从北京往南方拉我自己的行李(完全是自用,毫无商业经营的意图),走到山东某县的时候,也被交通部门的执法车辆给野蛮蹩到路边,下车后非要说罚款,理由也是面包车不能用来拉货。我当时出示了我的法学博士学位证和博士毕业证(证明不时商业营运,是自己搬家拉行李),然后很理直气壮的说:“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了面包车不能拉货?”一个年轻一点的执法人员(气盛啊)立刻凶神恶煞起来,意思好像是我给他在这搬法律条文,旁边一个年老的执法人员(估计是一个履历丰富的滑头)立马冲过来挡住那个年轻的,然后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说:“看你是初犯,不再追究。”然后马上拉着所有人上车走了。虽然没有被处罚,但是惹了一肚子气,真是伤身啊。事后想想,其实这些执法人员心理是有数的,知道他们的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就是欺负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负老百姓的软弱。但真要遇上一个懂行情的,立马就收敛起来,以免惹麻烦。
我看有网友反对行政机关对面包车拉货进行处罚,但都是从面包车拉货有理的角度讲,比如老百姓买价格便宜的小面包车就是为了客货都能拉,图一个生活方便。但实际上,我们应该清楚,这些执法人员根本就无权对普通百姓开面包车拉货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是办了客运营运证的就另当别论了)。我之前在北京待了十年,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货斗车通行的,所以实际上北京好多面包车(包括五菱、长安、哈飞、东风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来拉货的,否则偌大的北京城,货运问题怎么解决?而在北京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交通局的或者jc跑到大马路上处罚这些从事货运的面包车的事情,在北京开面包车拉货是很光明正大的行业。原因何在?因为北京在天子脚下,法治严明,执法人员的素质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都很强,这种明摆着违反法律处罚老百姓的行为是不敢轻易实施的。
那次在山东,那些所谓的“交通执法人员”没有对我进行处罚,所以我现在不能去法院告他违法行政。而只能在这里说说,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再有网友遇到类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尝试一下运用法律武器反击吧,说不定能遇上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顺便可以看看这个中国到底是个法治还是人治。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27 12: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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