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民事房产官司(龚全芳) |
咨询时间:2011/1/25 12:3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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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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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东(13974390702)律师回复 |
回复时间:2011/1/25 12:5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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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咨询内容是什么? |
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1/1/26 11:3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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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律师是我在审官司,再审理由:
请求事项:
1、撤销邛崃市人名法院(2007)邛崃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名法院(2007)成民终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龚全高立即将从父母处继承得的遗产邛崃市临邛镇大北街233号和235号房屋中属于申请人应继承份额分割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经拥有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在该产权证未被撤销之前,该房屋即是被告合法的个人财产。二审法院认为涉诉房产“龚学怀和龚全高已以该二人名义办理取得了原邛崃县临邛镇北街225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原邛崃县临邛镇北街225号房屋并不属于张秀英的遗产,邛崃市临邛镇北街233号,235号房屋属于龚全高所有,而非龚万兴雨张秀英的遗产”。同一审法院一样,认为该财产属于龚全高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自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置的批复》中“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产权证明”的批复。被告以个人名义将父母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视为代表共有人即申请人领取的共有房产证。现申请人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当事人办理了房产证后,该房产证就是个人财产的简单观点是错误的。
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重新审理本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龚全芳
2009年7月13日 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在2010年9月2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至今要4个月了,还未开始审理!!一直在拖时间!请王律师指点,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此致
敬礼
2011年1月26日(我不会上网,找人代写,有什么事情,请电话联系)
13330995030 龚全芳 |
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1/1/26 11:3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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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律师是我在审官司,再审理由:
请求事项:
1、撤销邛崃市人名法院(2007)邛崃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名法院(2007)成民终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龚全高立即将从父母处继承得的遗产邛崃市临邛镇大北街233号和235号房屋中属于申请人应继承份额分割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经拥有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在该产权证未被撤销之前,该房屋即是被告合法的个人财产。二审法院认为涉诉房产“龚学怀和龚全高已以该二人名义办理取得了原邛崃县临邛镇北街225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原邛崃县临邛镇北街225号房屋并不属于张秀英的遗产,邛崃市临邛镇北街233号,235号房屋属于龚全高所有,而非龚万兴与张秀英的遗产”。同一审法院一样,认为该财产属于龚全高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自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置的批复》中“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产权证明”的批复。被告以个人名义将父母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视为代表共有人即申请人领取的共有房产证。现申请人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当事人办理了房产证后,该房产证就是个人财产的简单观点是错误的。
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重新审理本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龚全芳
2009年7月13日 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在2010年9月2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至今要4个月了,还未开始审理!!一直在拖时间!请王律师指点,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此致
敬礼
2011年1月26日(我不会上网,找人代写,有什么事情,请电话联系)
13330995030 龚全芳 |
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1/1/26 11:3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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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万芳 ( 与 )秀英 错了个字 |
王亚东(13974390702)律师回复 |
回复时间:2011/1/29 22:5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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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及时催促一下办案法官,询问原因。通过你目前来看,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关键看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再审还是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一审程序为6个月时间,二审程序为3个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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