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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谢重润,男,62岁,农民,土家簇,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艨朣溪(保靖县受害者;谢重润) |
咨询时间:2010/5/22 14: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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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谢重润,男,62岁,农民,土家簇,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艨朣溪23号,身份证号码433125194904053118 电话:15874382960
咨询事项:
一、保靖县外资外援项目办公室(简称外资办)请我签订合同过程:
我利用山地资源制作根艺、盆景等艺术品,1994年成了名扬国内外的中国根艺美术家、盆景技师,又带动了当地群众从事该艺术品致富,因此,当选了湘西州六届政协委员,县委、县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国务院分别受予我先进个体劳动者、州级先进个体工商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等称号,鼓励我进一步带动群众治穷致富奔小康。1997年4月保靖县外资办派干部找上门请我到外资办,该办主任余长拔说:“我办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开发山地资源,建立定期三年,投资10万元的《盆景开发承包合同》,请你提供财产担保承包生产盆景3000钵,产权归你所有,给我办上交承包费9万元,合同满期时返还投资款10万元。”同时,该办又请来律师彭绍先作合同公证人,他在合同书上注明“本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上公章又签了名,因此,我就提供担保签订了这份合同。
二、外资办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严重违约:
外资办投入10万元,合同规定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款5万元,用于生产盆景1500钵,经外资办检查认可后,第二次付款2.5万元生产750钵经检查认可后,第三次付款2.5万元生产750钵再次检查认可。该合同生效后,外资办给我借支公款5万元。合同生效10个月时我不但完成第一次盆景生产任务1500钵,还完成了第二次任务750钵。我向外资办多次请求检查认可,该办不但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强行终止了本案合同,还要将通往盆景基地的铁门、水门上锁,致使我无法管理盆景。该行为严重违反《合同法》第60条和第69条之规定,又造成我生产的盆景遭受重大损失2500多钵。根据本法68条第4款规定,外资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盆景损失。外资办仗他是县级政府直属机关的势力,于2000年3月将我推上保靖法院行政庭,状告我违约,要我给他办返还本金5万元,上交承包费4.5万元,又利用保全措施,向法院申请扣押我的房屋一栋,543钵盆景和我长子运输车一辆,超出诉讼金额20多万元。
三、本案合同的性质是外资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后我才知道本案合同的性质,是外资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对抗党中央、国务院不准党政机关组建经济实体,不准向实体投资、入股的规定和中办发(1992)5号(1993)17号通知的规定,顶风办非法经济实体;②挪用公款向本合同明为投资实为借贷,骗取高额利息;③购买我的高档盆景200钵向上级申报,诈骗国家的投资款,诈骗科研成果等。因此,外资办告知虚假情况,故意冒用上级指示开发盆景等等名义;用违反政策的主体;以没有实际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恶意串通该办法律顾问彭绍先共同诈骗我签订本案合同,为外资办实施非法盈利,造成我遭受重大损失80多万元。这些行为严重触犯《刑法》第175条、第224条、第272条、第384、第397条,《合同法》第60条和第69条等之规定,外资办及余长拔应负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彭绍先违反司法通(1992)100号通知的规定,应负诈骗刑事责任。
四、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梁大林违法审判本案:
一审审判员梁大林受理本案后,①当众收受了外资办请客送礼和免费住房一年等好处,因此,对外资办余长拔违反党纪国法不移送公安侦查予以包庇;②将外资办超标申请20多万元的财产予以裁定执行扣押;③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④本案合同我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以自然人身份签订的,主体资格显然合法,梁大林有法不依,伪造我在签订本案合同时,持注销的营业执照,以此为由,认定我不是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判我负本案主要责任。本案审判严重触犯《刑法》第397条、第399条,402条《法官法》第32条,《民法通则》第9条之规定,我上诉中院,该院发回重审,重审又维持原判。
五、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胡基厚违法审判本案:
我向中院申诉,终审审判员胡基厚受理本案后,①当我面前收受了外资办送来的芙蓉王高级香烟四条零一包和请客吃饭,因此对外资办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不移送公安侦查予以包庇;②将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的无效合同,利用职权认定为有效合同,认定我违约,将我的盆景350钵(价值10.5万元)判决归外资办所有,盆景损失和超标扣押损失,全部判我承担。本案审判显然触犯《刑法》第397条、第399条、402条《法官法》第32条《合同法》第52条、第68条第4款、第69条,《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我向中院申请再申,再审维持终审判决。
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利用自相矛盾的理由驳回我的再审请求:
我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既坚持合同无效的认定,又维持有效合同的判决,还认为原判存在瑕疵,自相矛盾地驳回了我的再审请求。我向国家机关上访,转函致高院如石沉大海。
本案裁判极为不公,违反党纪国法的人逍遥法外,判合法人承担本案全部责任,逼迫我上访10年之久,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造成我从小康典型户变成了乞丐,别无办法,只有请求王律师帮助解答,先谢谢你了。2010.5.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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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东(13974390702)律师回复 |
回复时间:2010/5/22 15:2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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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请发布到亚东咨询面板。你的问题有些复杂,建议携带相关资料找我面谈。 |
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1/2/15 10:0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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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1/9/2 2: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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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2/11/16 11:4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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