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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宅基地问题(HH) 咨询时间:2010/10/17 11:33:23
您好,我父亲留下一块宅基地和其上老屋一幢给我和我弟,根据国家政策于86年领取了房产证,92年领取了国土证,为简化起间,两证都写的是我弟的名字,08年出于其他考虑,将两证上都增加了我的名字(即“我弟与我共同所有”),09年我弟因为脑血栓,现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意识还是清醒的。我想请问一下:
1.从法律角度讲,现在这块宅基地和其上老屋的产权归属决定权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情况1:可以完全由我跟我弟共同决定,而不需要我老公和我弟妹的同意(理由:这是婚前财产,且两证上是我们俩的名字),还是说情况2:产权归属必须由我、我老公、我弟、我弟妹共同同意才能处理(理由:我跟我弟都已经结婚超过20年,且我记得08年在两证上增加我的名字时,也需要征得我弟妹同意才可以)
2.公证的协议是否可以作为两证的补充,有法律效力呢?即:情况1,将我跟我弟的一致意见(或情况2,将我们4人的一致意见)以协议方式约定,并公证的话,是否有法律效力?
3.现在我弟现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意识还是清醒的,那他本人的意思表达是否有法律效力呢?需要证明他有这个能力吗?如何证明?是否有他本人的手印即可呢?(他目前不能写字)
王亚东(13974390702)律师回复 回复时间:2010/10/17 15:14:27
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由你和你弟弟共同共有。你弟弟意识清楚,表达无障碍,其本人真实意思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可以就房产和宅基地问题制作一个补充协议,同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正。公正需要现场进行,由公证员对公正程序和事项全程进行公正为宜。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15 10:05:37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9/2 2:08:10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2/11/16 1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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