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刘先生) |
咨询时间:2010/4/14 18:23:57 |
|
我一侄儿乘坐本公司老总的职务公车,与另一货车相撞死亡,交警认定其无责任,两车各负主次责任。在诉讼中,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两车的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王亚东(13974390702)律师回复 |
回复时间:2010/4/14 20:18:11 |
|
是否能够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在主观上是过失,正是由于二人共同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你侄儿死亡,我认为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如果你侄儿系因履行公务过程中死亡,可以依据工伤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按该规定要求单位进行赔偿,同时可以向肇事方要求赔偿,即双向赔偿原则。如果不是因公死亡,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提起赔偿,同时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
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1/2/15 10:02:02 |
|
|
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1/9/2 2:03:42 |
|
|
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2/11/16 8:10:0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