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工伤(杨婧) |
咨询时间:2010/4/1 12: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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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我一亲戚在深圳打工死亡,属工伤。我想问的是关于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该怎么算法。他父母都在,家中有妻子和一儿一女,儿子9岁,女儿6岁。为什么相关部门只赔偿他母亲的和他女儿的抚恤金,他月工资是3200元,现每月赔偿他母亲和他女儿抚恤金各582元。请问这种赔偿合理吗? |
王亚东(13974390702)律师回复 |
回复时间:2010/4/1 13: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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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伤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于职工因工死亡后30日内,凭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亲属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5日内核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上述规定,配偶应该支付供养抚恤金。父母应该支付支付供养抚恤金,支付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建议最好一次性领取。 |
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1/9/2 2: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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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
补充时间:2012/11/16 7:4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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