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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债务纠纷之执行(房屋纠纷) 咨询时间:2010/3/5 15:30:59
1. 我于08年和09年分别借人钱款10.5万。
2. 09年9月法院经调解判决本人胜诉,利息加本金共计11万。上面规定2009年10月8日先还3万,其余10月底全部换清。至10月底没有收到当事人的一分钱还款。经律师多次联系未果。
3.于是提请法院强制执行,事前我已经向法院缴纳房产保全金。对方名下有2套住宅房,房产证上只有对方一人名字。
4.法院在2009年12月底前通知我律师,证据不足,不与执行。
请问,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法院当事执行庭法官是否为执行不作为?
另外,我查过执行有效期为1年,真的没有其他办法处理此事件?
王亚东(13974390702)律师回复 回复时间:2010/3/8 10:16:08
你应该提起异议,要求执行,因为你已经胜诉且是依据生效的法律判决书要求履行。如果不能处理好,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你在有效期提起强制执行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你应该在接到不予受理或执行的裁定书后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2/15 10:00:51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1/9/2 2:01:25
 补充问题 补充时间:2012/11/16 7: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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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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